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23〕3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我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
(一)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s://zjw.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建筑业企业选择076板块,监理企业选择070板块),在线提交申请延续事项。延续流程为全电子化申报,企业无需到现场递交任何纸质材料。
(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将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附件1)所列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
(五)企业在延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见“延续咨询电话汇总”(附件2)。
之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2.延续咨询电话汇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