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7-13 09:52:12


京绿办发〔2022〕157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运行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国家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2年6月13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附属绿地等公共空间绿化美化,营造林、林木种苗、森林消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资源培育与利用,湿地建设和保护,生态保育,生态修复以及绿地林地养护等新建、改建、扩建、改造提升工程。

第三条 综合建设工程中含有园林绿化建设内容且达到法定公开招标规模的,可做为总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招标,也可列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由总包单位依法进行园林绿化专业分包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范围内可以包括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单层配套建筑。

《管理办法》第三条未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类似项目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人员等内容及要求,并明确类似项目业绩等信息无地域限制,但须以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数据为准。

投标企业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招标人收到评标(审)报告后应当参照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核实。

信用标的设置应当符合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复杂程度及项目性质等实际需求。项目负责人信用标设置按照行业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并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或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相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已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具备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效力文件。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可以按照项目投资规划期或者企业财务年度编制,或者在明确招标需求后及时编制。

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招标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规范自身代理行为,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招标人确需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区域及项目管理能力和管理成本等,不得单纯以投资额划分,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期应当考虑植物种植所遵循的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不应反季节种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反季节施工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和费用标准。

有阶段性工期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一条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全面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文件不得对资格预审中已经评审的内容进行重复评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商务标和信用标总权重不宜超过20%。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中技术标相对权重不宜高于40%,经济标相对权重不宜低于60%。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规模、成立年限等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

(二)以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等规定或变相规定,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将其他施工资质、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

(五)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

(六)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资格、商务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资格、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要求。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提供的类似业绩一般不超过1个,并应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类型,不得限定为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

类似业绩通过造价、工程规模等指标体现的,不宜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及依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须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征和实际自行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或监理大纲,国家及地方现有规范标准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编写提交,技术标文件编制页数原则上不宜超过100页,特别复杂且难度大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选择采用去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的一个最高值和最低值后汇总投标人得分,并以算术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提倡使用电子保函。

以汇款转账等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人,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担保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

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等情况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以使用项目资金落实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处于正常开业状态,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自主填报。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只受聘于本单位,原则上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前不得在其他施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职务。但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同时在同一工程的两个相邻标段或分期施工的两个标段中任职的除外;或前合同约定的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招标中,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只受聘于本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在三个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在监项目以监理合同为准(含在投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项目投标。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提供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以及参与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代建、监理、招标代理单位或与上述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或参股或相互任职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投标将被否定,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加密或者上传;

(六)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都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八)投标人之间通过微信群、QQ群等非法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实行远程电子开标的,所有投标人应当在线参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强行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也不得把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作为拒绝投标的条件。

不参加开标会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设置信用标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即时采集并如实记录各主体的信用得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自主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其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工作经验及能力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法规及评标程序。招标人确有原因无法选派招标人代表的,应当说明情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意向性、倾向性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秉持公平、择优、保密的原则,以科学、严谨、诚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一旦出现加入与评标相关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或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或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违规索取报酬或获取其他好处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将记入专家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一票否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畸高、畸低等倾向性现象;是否对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详细评审等。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予以修正或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内容公开;若合同关键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公示变更内容。

合同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承包人单位全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范围、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标准、养护期及养护等级、分包约定、履约担保等。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中标项目的分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让或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分包;

(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园林植物栽植、整理绿化用地、微地形整理、土壤改良、移交前的养护等工作,以及养护项目中的植物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等作业视为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此类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三)非主体性、非关键性以及需要分包的工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分包只能进行一次,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分别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不同阶段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提出的异议。

招标人因异议处理不当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

对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观故意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诚信档案或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重点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异议答复等关键环节的抽查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检查结果在相关政务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失信惩戒,查处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记录;对多次抽查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主体实行优先办理业务、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强化标后监管,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部门的联动,对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及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中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及时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主体将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和范围。

第三十七条 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监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区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受理所监管范围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级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将做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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